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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电子 PP电子平台汇创达: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东莞市信为兴有限公司境外销售收入真实性之专项核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2-09-30 18:27:40 分类:公司新闻 点击量:

  由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首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3001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奉悉,其中问题2要求“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请对标的资产境外销售收入的真实性进行专项核查并披露专项核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对具体营业收入所采取的核查程序、核查范围及覆盖比率,相关核查程序及覆盖率是否足以支撑其发表核查结论和出具审计意见。”,我们已对东莞市信为兴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为兴”)2020年度、2021年度、

  2022年1-6月(以下简称“报告期”)的境外销售收入真实性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经营范围 研发电子连接器;产销:精密电子连接器、电子配件、五金配件、汽车零配件、自动化设备及配件;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报告期各期,信为兴外销收入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21%、5.23%、2.53%,占比较低。报告期各期末,信为兴境外销售应收账款余额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7.72%、7.05%、3.07%,占比也较低。

  本次核查采用的核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抽样检查、访谈、函证和分析性程序等,具体检查方法如下:

  1、了解及评价管理层与境外销售收入确认相关的流程,评价相关控制的设计,识别关键的控制点,对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测试;

  2、对报告期内主要境外客户进行了实地加视频访谈,了解客户的合作情况、信用政策、信用政策等信息;

  3、获取信为兴报告期内各年境外销售收入、成本明细表,了解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的波动情况,结合产品的销售数量、客户结构、产品结构及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分析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同时判断变动是否合理;

  4、抽取重大的境外销售相关合同,复核重要的合同条款,包括与商品控制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与条件,了解并评价境外销售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5、获取报告期内各年的境外销售收入清单,抽取样本检查销售订单、发货单、对账单、报关单、销售发票、银行回单等支持性文件,核对是否与账面记载境外销售收入一致;

  6、获取报告期内各年度按客户统计的境外销售清单,抽样对境外销售收入及境外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实施函证程序;了解回函差异的原因并获取相关的支持文件;

  8、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记录的境外销售收入交易选取样本实施截止性测试,通过核对销售订单、发货单、对账单、报关单及其他支持性文件,评价境外销售收入是否被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

  9、对于以取得报关单及提单确认外销收入的,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导出标的公司出口报关明细,与账面进行比对。

  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境外销售收入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及其运行情况,查阅相关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对相关控制实施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程序,未发现信为兴销售与收款循环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存在重大缺陷;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执行过程有效,不存在执行偏差的情况。

  会计师询问了信为兴的财务、销售等相关人员,对信为兴销售业务的销售流程和收入确认原则、收入确认时点进行了检查,同时获取了信为兴的销售明细表及销售合同、发货单、发票、报关单、对账单、银行单据等原始凭证,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了复核。

  经核查,信为兴境外销售业务的具体收入确认原则为:公司根据销售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发出货物后,公司出口报关单经海关批准,即公司已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在该时点确认收入。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信为兴所制定的与境外销售收入相关的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基本要求,收入确认时点合理。

  获取了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各年境外销售额、成本明细表,了解了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的波动情况,并结合产品的销售数量、客户结构、产品结构及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对毛利率PP电子 PP电子平台变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判断变动是否合理。

  受疫情影响,会计师采用了实地加视频结合的形式对主要境外客户进行访谈。访谈过程中,关注要点包括:客户的成立时间、主营业务、业务规模;客户与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客户与标的公司是否签订了合同、订单;客户与信为兴具体业务往来的方式、交易是否真实发生、交易规模、未来合作预期、结算方式、信用政策等。

  会计师选取了报告期内各年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较大或者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境外客户作为发函的样本,核实了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的线)营业收入函证及回函情况

  报告期内,对境外客户的销售收入实施了函证程序,所有发函的客户都已回函,经回函调节后确认的收入占比分别为99.59%、96.01%、91.83%。

  会计师对境外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实施了函证程序,所有发函的客户都已回函。报告期各期末,经回函调节后确认的应收账款余额占境外客户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99.92%、97.18%、92.29%。

  根据销售流程的主要环节,会计师对信为兴境外销售记录进行了检查,核对了与销售记录相关的合同、发票、发货记录、报关单、银行回款等,验证其收入的真实性。

  报告期内,会计师检查的境外销售收入记账凭证及相关资料的核查比例在80%以上,具体情况如下:

  选取于2020年12月、2021年1月、2021年12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及2022年7月的销售记录作为总体,随机抽取部分销售记录,与发票、发货记录、对账单、报关单进行核对,判断收入确认是否存在提前或者推后情况。

  会计师根据信为兴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情况,结合其信用政策对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客户的期后回款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具体为:

  (1)取得信为兴报告期内银行日记账及应收账款明细账,交叉核对各期银行日记账借方发生额与应收账款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对银行日记账中大额银行流水追查至银行对账单,判断是否存在大额银行流水进出异常、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情形,核查期后回款的线)查阅信为兴应收账款明细账,复核计算信为兴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账龄统计准确性。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外销客户的应收账款未发现逾期的情况,期后未回款金额均在信用期内。

  会计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取得了信为兴报告期内出口明细,与信为兴账面销售收入数据进行比对,了解差异原因,具体核对情况如下:

  经核查,报告期各期,信为兴海关出口数据与账面境外销售收入数据差异分别为5.40万元、4.30万元、0.13万元,主要系海关申报出口后,客户对个别产品进行价格调整。信为兴海关出口数据账面境外销售收入数据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1、报告期内,信为兴境外销售收入具有线、会计师实施的相关核查程序及覆盖率足以支撑会计师发表对问询函问题2标的资产境外销售相关的核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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